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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税与欧洲的绿色行动

1999-06-23 来源:光明日报 ●章明 我有话说

利用税收杠杆保护环境,对破坏、有损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课税,是欧洲保护生态环境的成功之道。

欧共体共同的环保行动

欧共体是通过制定环境行动计划来实现其环境目标的。至今为止它已发布了5个计划,批准了175个法案和一系列的环保措施、建议等,包括对水质、空气质量的控制;对废物、化学品、有害物质和噪声的处理和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等。在其“1992—2000年环境保护计划”中,它特别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此,尽管欧盟已有不少国家单方面引进了不同类型的生态税,但到目前为止,欧盟国家统一实行的还只有一种,即碳税。该税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碳税是一种混合型税种,设计的税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和液体的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及其各种制品都要按其含碳量缴纳碳税。另一部分是由该能源的发热量来决定,主要是指矿物能源与非矿物能源。设计的税率水平是根据控制标准先确定了每吨碳的碳税率为10.3欧洲货币单位,每标准能源单位税率是0.21欧洲货币单位,然后根据各种能源的含碳量和所含能源单位来确定其总体税率。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该税基本采取最终环节形式,即对能源产品从生产到加工的最后环节都要征税。具体包括:煤、褐煤、泥碳及其副产品如焦炭、煤气等;天然气、矿物油及从焦炭、天然气、矿物油等能源中产生的燃料;从火力发电设备和原子能发电厂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结构合理、完善的税收设计

破坏人类生存环境的行为范围十分广泛,作为遏制这些行为的生态税必须结构合理,以求对环境实行充分而全面的保护。

就此而言,荷兰可以说是欧盟国家的代表。荷兰政府为保护环境而设计的税收有: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税和消费税等,名目繁多,全面周到。

燃料税是政府为环境保护筹措资金而对汽油、液化气、煤、天然气、石油焦炭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是应征税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政府每年根据环境部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资金数额来确定征税率。

噪音税是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在特定地区产生噪音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这种税的主要目的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音设施、发放居民的搬迁费等。

垃圾税是由政府对家庭征收的用于为收集和处理垃圾筹集资金的一种税,每个家庭为一个征收单位,根据每个家庭产生的垃圾数量来征收。

水污染税是政府对向地表水及水净化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这种税由政府部门或属于非政府机构的水资源委员会征收。征收这种税的目的是为水的净化(如建立水净化厂)筹措资金。其效果十分明显,荷兰水资源污染物的排放量因此大大减少,水净化厂逐年增加。

上述种种,不一而足。多年来,荷兰政府就是利用税收这个经济杠杆,扎扎实实地提高了整个国家的环保水平。

“生态税”收到显著经济效益

以“生态税”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没有影响经济发展,反而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在这方面,丹麦堪称“样板国”。它是欧盟第一个真正进行生态税收改革的国家,并且是全球通过自己制订大气保护政策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

自1993年6月丹麦议会通过生态税收改革决议以来,该国增加了对汽油、柴油、电、煤、水及垃圾、废水和尼龙袋征收的税款,其环境和能源税已从税收总额的10%增加到15%,大约330亿克朗(约合60亿美元)。

丹麦自1977年就开始征收能源税。此后,这一机制逐步完善。首先是1986年,为了与世界石油产品价格下降协调一致,丹麦大幅度提高了能源税。1992年5月,丹麦又通过了所谓的二氧化碳一揽子计划征收能源附加税。1995年夏天,丹麦政府对工业企业实行二氧化碳税等级制度。1998年它又提高了对供暖的征税额。通过实行上述一揽子计划,丹麦全国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达280万吨。

推行生态税制度不仅有效地保护了环境,而且为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发展积累了资金,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使丹麦在欧盟国家中成为经济增长率最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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